复查复核指南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信访复查、复核。 一、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法定职权范围; (三)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四)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没有受理申请的; (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查、复核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撰写复查、复核申请书,应对原处理机关(单位)的信访答复、复查意见,有针对性地说明不服的观点和理由以及相关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如委托他人申请,必须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二)不属于本市机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 (三)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四)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四、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接待地址及时间 接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9号,广州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厅。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周五上午9: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