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指南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走访的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一、走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有关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面谈,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二、走访受理范围 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事项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事项。 三、走访场所 信访人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广州市信访局接待场所地址:越秀区东风西路159号广州市人民来访接待厅;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周五上午9:00-12:00。 四、注意事项 1、请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请自行准备好信访材料。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请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自觉按编号候访。 4、进入接访区前,请配合接受安检,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传单标语。 5、在候访和接访过程中,请遵从工作人员指引;反映诉求简明扼要;不得高声喧哗、破坏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 6、接访结束后,请自觉离场,不要滞留接访场所。 五、依法办理 市信访局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信访人走访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解释引导、转送、交办;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六、依法信访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