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周年,也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开局之年。为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正确导向,自7月24日起,广州信访微信公众号开设“《条例》知多D”(“知多D”即“了解多一点”)专栏,通过问答形式,分享条例内容,明晰条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条例》、掌握《条例》、遵守《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信访环境。 《条例》知多D,遇事醒目点。让我们一起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0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