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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套路”!广州整治“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24-08-23 16:42:08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任何情况均不予退订”

“中途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

你知道吗?

以上这些

都属于“霸王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

  指经营者预先单方面制定好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以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旨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个别经营者往往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而消费者多以个人形式面对商家,或存在弱势心理,或缺乏相关合同法律知识,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自认倒霉。

近年来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加大对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力度

  开展集中规范整治

  整治范围:经营者利用旅游类、体育健身类、商品房买卖类、校外培训类、网络交易类、单用途预付卡类等类型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去年,检查经营者格式合同3294份,服务约谈企业47次,查办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7宗,罚没5.74万元。

  加大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力度

  聚焦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民生保障重点,进一步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使用力度;

  积极引导合同当事人参考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库和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通过行政指导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导当事人规范签约履约,保障合同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深入开展“落实条例 依法护权”专项行动

  围绕——使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消费领域。

  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等违法行为。

  实现——查处一个案件、整改一类合同、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广州市场监管提醒消费者

  预订酒店、参团旅行等日常消费中,要警惕各类“霸王条款”,拒绝被“套路”,及时依法维权,向“霸王条款”说“不”。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关注“广州市场监管”公众号,如发生消费争议协商不成,可通过“我要投诉”栏目投诉举报,或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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