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周年,也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开局之年。为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正确导向,自7月24日起,广州信访微信公众号开设“《条例》知多D”(“知多D”即“了解多一点”)专栏,通过问答形式,分享条例内容,明晰条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条例》、掌握《条例》、遵守《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信访环境。 《条例》知多D,遇事醒目点。让我们一起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但是如果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仍然应当如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