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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法治化】基层单位联动化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6-09-24 15:48: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许某与11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11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将886亩土地(一般耕地)发包给许某。许某将承包的土地又先后在规定的用途及期限范围内转租给有农业经营能力的韩某等9人,韩某等9人经合法审批后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渔业养殖。转租期满,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仍处于事实转租状态。因省级绿色能源项目入驻该区域,11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为支持项目发展,便与许某签订土地收回协议,约定许某腾退案涉土地,各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给予许某经济补偿。但土地上堆放有韩某等9人的设施设备,难以清理,承租人许某与次承租人韩某等9名养殖户就土地租赁合同解除、补偿等问题自行协商无果,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腾退土地,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纠纷涉及人数多,且涉及辖区重大绿色能源项目的实施,关系属地社会经济平稳发展,通过先行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纠纷,促进基层和谐稳定。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当事人所属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实地走访调查,倾听各方诉求。调解员与指导法官一同深入田间地头,前往土地现场及项目产业园实地调查走访,耐心倾听养殖户诉求,解答法律疑问,梳理法律风险点。经充分沟通,部分农户认为因租赁该土地后投入了设施设备,付出成本较高,但考虑到绿色能源项目的建设所需,表示只要许某适当给付地上附着物及设施设备等的补偿即同意腾退土地。

  二是联合开展调解,促推协议达成。法院邀请镇政府信访办、农业农村办、司法所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调解小组,联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指导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释法说理;信访办从养殖户的诉求着手明确调解突破点;农业农村办从专业角度测算土地复合收益以确定补偿范围;司法所指派调解员用乡音乡情搭建沟通平台,化解养殖户顾虑。同时,调解小组充分利用村党支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点,邀请村党支部书记、村民代表共同参与调解,发挥“邻里乡亲”熟人效应,最大程度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实现群众纠纷群众解。

  三是精准制定方案,平衡各方利益。调解员灵活采用“个别协商+集中调解”方式,针对农户差异化诉求制定差异化调解方案。从法理、情理、双方各自受损情况以及绿色能源项目前景等角度出发与农户现场沟通,重点发挥同意调解农户代表的引领作用,营造“自己的事自己商量着办”解纷氛围,经反复磋商,最终许某与韩某等9人就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为确保后续履行,法院联合镇政府、司法所等部门形成监督合力,一方面要求补偿资金打到指定账户,另一方面积极协助土地腾退,确保腾退土地满足作业条件,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后续经回访,该绿色能源项目已正常建设。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韩某等9人均已自行腾退,许某向韩某等人支付补偿金共计1576000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第43条

解纷要旨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在农村十分普遍,此类纠纷具有矛盾相对激烈、协调难度大等特点,且直接关系村民切身利益,如若不能及时化解,不利于乡村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本案中,法院邀请基层相关单位组建成调解小组,最大限度汇聚基层解纷力量,充分发挥街镇干部、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人民调解员等在农村纠纷化解领域的优势特长,多方联动开展释法明理、政策解读及化解心结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先行疏导对立情绪,再全面摸排掌握纠纷情况,并针对农户个性化诉求,采取“个别协商+集中调解”方式,促使双方理性协商,达成务实解决方案,最终不仅化解了涉及11个村集体、886亩土地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也一揽子解决了承租人与设施设备其他所有权人,次承租人与设施设备其他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数十起潜在纠纷,有力保障农户合法权益,推动绿色能源项目的实施,有效赋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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