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一周年。这部2022年起正式实施的扫黑除恶专门法,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推动扫黑除恶工作进入“2.0时代”。 恶势力高利贷?出重拳办铁案 高某甲、高某乙等人于2008年8月起经营广州市信合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其间纠集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从化区以高额利息放贷,在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便以跟踪、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并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捏造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获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高某甲等人共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次,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700余万元,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司法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化法院一审认定,高某甲、高某乙等10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高某甲为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余9人为其他成员,应按各自所犯罪行予以处罚。据此,从化法院以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被告人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之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相较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恶势力组织在组织上不如黑社会性质组织严密稳定,行为上不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劣,危害性上缺乏如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特征,也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但是,恶势力组织很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如不打早打小,极有可能做大成势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给社会安定和群众安全造成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系涉及金融放贷领域的典型涉恶案件。以高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依托信贷公司从事非法高利放贷,通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扰乱当地经济、司法、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但上述行为尚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故法院以恶势力组织定义该犯罪集团,并按照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各犯罪分子定罪处罚,通过打早打小,强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阻止该恶势力集团进一步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维护了当地安定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平安,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前提。让我们一起,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请拨打020-83526670(广州市扫黑办)或在12337平台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