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周年,也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开局之年。为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正确导向,自7月24日起,广州信访微信公众号开设“《条例》知多D”(“知多D”即“了解多一点”)专栏,通过问答形式,分享条例内容,明晰条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条例》、掌握《条例》、遵守《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信访环境。 《条例》知多D,遇事醒目点。让我们一起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