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周年,也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开局之年。为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正确导向,自7月24日起,广州信访微信公众号开设“《条例》知多D”(“知多D”即“了解多一点”)专栏,通过问答形式,分享条例内容,明晰条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条例》、掌握《条例》、遵守《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信访环境。 《条例》知多D,遇事醒目点。让我们一起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将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