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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1-13 11:03: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市城镇道路临时占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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